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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方哲学论文 篇一西方道德哲学的寻根理路
人之为人,总要为自己行为的应然性、合理性,寻找一种本体的辩解。那么,人之行为的合理性基础或“应然性”之根究竟是什么?它植根于天国还是尘世?是生成于人的内在本性还是人的主体自由选择或诸种 心理活动?是基于个体主体抑或是主体间性?对这些问题的选择与回答,西方道德 哲学经历了一个由神的外在权威向人的内在权威转变的摧毁与重构,由有权威的绝对主义向无权威的相对主义转变的否弃与重构,以及克服道德相对主义向规范伦 理学的复归与重构,这样几个不同阶段的寻根 发展理路。而每一次的摧毁与重构、转折与发展,既折射出一种时代精神,也反映了西方道德哲学家对形塑人的主体自身形象的一种理想追求。
一
在西方中古时期,神与宗教长期以来是人安身立命的基础。尼采将此概括为:宗教对西方人来说,与其说是一种神学体系,不如说是一种心理母体,它环绕着人从生到死整个一生。然而,这种以神作为人的精神支柱,以宗教作为人的精神家园的终极神圣律法,则随着资本主义的生成,封建等级制的消亡,自然科学的发展和人文精神的高扬,遭到了启蒙运动的强烈冲击。启蒙运动强调人的精神家园不在天国,而是在人所栖居的尘世;人的精神支柱不应诉诸于一个外在的终极权威,而应立足于人的主体自身。所以,对于现代启蒙运动中的现代道德哲学家而言,首要任务是填补被人的主体理性驱逐了上帝的外在权威之后,而给道德哲学留下的价值本源空白。
如果说支撑人去践行的道德之根不是上帝或神意,而是由人的天然本性使然,那么,人的天然本性具有什么样的本质特征?什么样的人性特征才是道德基本原则的合理性基础?能否从“自然而然的人性”合理地推论出道德禁令,从而在二者之间建构牢固的关系?思考与回答这些问题,既彰显了现代西方道德哲学在突破了中世纪封建神学伦理的传统禁锢之后的道德价值取向,也构成了现代西方道德哲学的共同本质特征,同时也生成并决定了现代西方道德哲学的多元化及其相互对立的诸道德价值体系之间的矛盾与纷争,乃至走向失败与终结。
首先,从现代西方道德哲学的价值取向看,其道德改革并不在于剥夺中古时期的“道德内容”,而是它的道德根基。在这个问题上,现代道德思想家的普遍价值取向是以人性对抗神性;依据人性为现代道德的合理性基础提供一种证明和辩护,从而使道德规范的权威性在由神的外在终极律法转向人的内在本性或主体自律的世俗化基础上,在人性与道德规范之间建构一种坚实而可靠的 联系。所以,尽管现代道德思想家在如何重构新的道德价值观上,表现出不尽相同的思维路向、论证方式和理论构成,但是所有这些思想家在构建新的世俗化道德有效论证运动中,都将道德法则的合理性和权威性论证 建筑在人性特征的基础上,强调人的价值标准应该以人“本身的品质为标准的”绝对地位。归依人性,“不在别处而只在自身寻找合理证明原理的要求”,成了近代时代精神的最强音(注:阿莫尼克:《道德与后现代性》,哲学译丛,1992年第2期,第38页。)。
其次,揭示与描述人性的本质特征,并从其所理解的人性之“是”的前提出发,推论出人之“应该”的道德规则及其戒律的合理性、有效性与权威性,为人性的本质特征与道德戒律之间必然而坚实的关系作出合理的辩护与论证,则构成了现代道德哲学的首要任务与本质特点:即道德论证与论证道德。而这种以人为本的论证道德,在经历了几个世纪漫长而曲折的探索与嬗变、辩护与论争之后,不仅抛弃了传统伦理学的自然目的论,剥夺了宗教神学的目的论的绝对特性,而且为资本主义新道德的价值观奠定了主体范式或主体自律的基础。
第三,当启蒙运动将人之践行的应然性基础诸诉于人的主体或人性时,这场运动又归于失败。其原因在于:其一、现代道德思想家一致同意道德法则的合法性与权威性、可辩护性与合理性,应建筑在人性的基础上。但问题是,什么样的人性特征才能为道德法则提供权威性的根据并得到有效的合理性辩护?正是在对这一至关重要问题的肯认与论证上,诸家诸说各持己见,纷纭争执,陷入了多元的、相互争辩的道德体系之间的“诸神之战”。
当现代道德思想家摆脱了传统道德的外在权威而确定了现代自我主体之后,对道德前提或道德之根的认证,可以完全立足于“纯粹由主观性来证明其合理性的选择”,可以完全从自我所理解的任何观点出发,去自由地选择那种他自以为“是”的人之本质特性,从而把道德上的信奉视为对这些前提所作的无标准的选择的表达。他们或诉诸于欲望和激情(狄德罗和休谟),或诉诸于理性(康德);或将人性界定为自私性恶(霍布斯、洛克与曼德威尔等),或界定为情感性善(沙甫慈伯利和赫起逊);或将人的自爱心和怜悯心作为人性的道德之本(卢梭),或将趋乐避苦、自保自爱的天然本性作为道德的根基(爱尔维修),在无法比较的道德前提,或者说人性之根上,进行着互不相容、持续不断的对抗与论争。在这场无止境的论战中,客观的、非个人的道德标准丧失了;任何所谓道德言辞都失去了全部权威性的内
容。人们不仅在理论和 实践上丧失了对道德的明辨力,而且无法有客观的标准来判断和识别善恶性,导致现代论证道德的合理性运动陷入了道德“多元论”和道德相对主义的困境。
其二、现代论证道德合理性运动之所以失败还在于:其道德论证不能合乎逻辑地从其所理解的“自然而然的人性”之“是”推论出人之道德原则以及道德践行之“应该”,进而在其所承继下来的道德禁令与未经教化的“自然而然的人性”之间建立起必然而可靠的关联。因为现代道德思想家从中古时期所承继下来的道德禁令,和其所确定的人性概念这一两极因素之间,从一开始就存在着矛盾与对立。因而当道德思想家试图在其正面论证中把道德禁令置于人性基础上的同时,他们又在各自作出的反面论证中越来越趋向于一条普遍原则:没有任何有效性论证能从纯粹事实性前提中,得出任何道德的或评价性的结论。休谟以疑问而非肯定性断言的方式表达了这一普遍原则:人们“从‘是’的前提中得不出任何‘应该’的结论”(注:麦金太尔:《德性之后》,中国 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74页。)。换言之,即我们无权说:既然人是这样的,人就应该以这种方式行事。休谟这一著名的禁令就像中世纪的表兄弟―奥卡姆的剃刀一样,使自启蒙运动以来的一切现代经典道德 哲学,都陷入他的禁令的无情砍刀之下。这一被视作无可争议、无可逃避的永恒真理,既是与古典传统道德最后决裂的信号,又是现代论证道德合理性运动彻底失败的信号。
二
现代论证道德的合理性运动的成功与失败,从正反两方面启发并影响着当代西方道德思想家,且构成其学说 发展的直接逻辑起点。当代西方道德思想家承继了现代论证道德的“主体范式”,但不再热心从主体自我寻找出一种普遍的、本质的和内在的人性特征,以作为道德原则的合理性与权威性的绝对形而上学基础,即不再热心于从人的内 ……此处隐藏6856个字……受被理性明确认识到真的东西,而且确定了真理的标准,那就是清楚明白、无可置疑的。他明确指出,哲学作为一切知识的基础,必须是从一个清楚明白、无可置疑的基本原理推演出来的严密的科学体系,演绎法是哲学的根本方法。哲学的基本原理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必须是明白清晰的,人心在注意思考它们时,一定不能怀疑它们的真理;第二,我们关于别的事物方面所有的知识一定是完全依靠那些原理的,我们虽然可以离开依靠于它们的事物,单独了解那些原理,可是离开那些原理,我们就一定不能知道依靠于它们的那些事物。笛卡尔称这些基本原理为“天赋观念”。“天赋观念”是笛卡尔哲学乃至唯理论哲学的基础。根据观念的来源不同,笛卡尔把观念分为三类:一类是天赋就有的,一类是从外面来的,另一类是我自己制造出来的。对应着三种心理功能,外来的观念依靠感觉;虚构的观念借助想象;而天赋的观念则出于纯粹理智。天赋观念的特点是:首先,它不能来自感官或想象,而是存在于理智中,凭我们理解得来;其次,它必须是清楚明白、无可置疑的;最后,它是普遍有效的,是对事物的本质的认识,是永恒的真理。总之,所有一切不是来自于感觉经验,不是来自主观的虚构,而只能来自纯粹的理性思维的东西,这些东西都是天赋的。运用普遍怀疑的方法,笛卡儿找到了清楚明白、无可置疑的知识作为哲学的基础和出发点,也就是“我思故我在”。
斯宾诺莎是荷兰著名的唯理论的代表,他把知识分为四类:(1)“传闻知识”,即由传闻或者由某种任意提出的名称或符号得来的知识;(2)“泛泛的经验”,即尚未由理智所规定的经验知识;(3)“推论”,这是由于一件事物的本质从另一件事物推出而得来的知识,这种知识并不必然正确,因为推论有可能出错;(4)“直观”,即纯粹从一件事物的本质来考察一件事物。在后来的著作中,他又将这四类知识归结为三种:第一种是“意见或想象”,包括这种知识是没有确定性的,更不能使我们洞见事物的本质;第二种是“理性知识”,即由推论而得来的知识;第三种是“直观知识”,这是由神的某一属性的客观本质的正确观念出发,进而达到对事物本质的正确知识。唯理论者认识到感性认识的局限性,认为科学知识不可能从感性认识获得,要求在理性自身中寻找认识的基本原则和概念,并且坚持这些原则和概念是天赋的。斯宾诺莎继承和发展了笛卡尔的天赋观念,提出了“真观念”的理论。他认为真观念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经过直观的认识活动而获得的。在“直观”和“推理”的能力是天赋的,我们由此而获得真观念,并且以真观念为前提进而获得了其他的真理。
在唯理论逐渐占据上风的时候,经验论的代表洛克又使得经验论重新与唯理论相抗衡。他是第一个使经验论的认识论理论化、体系化的哲学家。洛克批判了“天赋观念论”,他认为用不着假设天赋观念,实际上,“人们单凭运用他们的自然能力,不必借助于任何天赋的印象,就能够获得他们所拥有的全部知识;他们不必有任何这样一种原始的概念或原则,就可以得到可靠的知识”。在认识的过程上,洛克解决的办法就是“白板说”。他说:“能力是天赋的,知识是后得的。”人类具有接受感觉、形成观念和知识的“天赋能力”,就可以说明我们知识的来源。假定人的心灵就如同一块“白板”上面原本没有任何标记,后来通过经验便在上面印上了印痕,形成了观念和知识。这也是洛克哲学的基本原则,即“心灵是一张白纸”,“知识源于经验”。
洛克对观念进行了分类。他将观念分为简单观念和复杂观念,简单观念就是由外部事物及其属性直接作用于感官而产生的感觉观念,和心灵对自身心理活动的直接反省而产生的反省观念。复杂观念就是由几个简单的观念所组成的观念。复杂观念又分为三类:样式、实体和关系。在他看来,知识就是理智对于两个观念的契合或矛盾的一种知觉,亦即对于两个观念之间关系的认识。洛克对观念之间的关系、知识的等级、知识的实在性和范围进行了深入的考察。他认为观念之间的关系有四类:1.同和异。理智在认识时的第一个活动就是知觉它的观念,并且在知觉的范围内来认识各个观念的同一性和差异性,这种活动是必须的,没有它就没有知识和思想。2.关系。即理智对于任何两个观念之间关系的知觉。每个观念都是与自身同一而与其他观念相互排斥的。如果理智不能比较各个观念,知觉它们之间的关系,发现其契合或矛盾,我们就不可能形成任何肯定的知识。3.共存或必然联系。这是关于实体观念的,指的是我们在同一实体中知觉到的共存性或不共存性。4.实在的存在。即理智对于观念符合于现实的实在的认识。洛克认为,知识有三个等级,它们从高到低排列为直观的知识、证明的知识和感觉的知识。在知识的实在性上,洛克强调实在性的标准是观念与事物真相的契合。他认为一切简单观念都是与事物符合一致的,除了实体观念之外,一切复杂观念都是与自身相契合的。通过观念之间的四种关系,洛克判定了知识的范围包括四类:同或异、共存或必然的联系、关系、实在的知识。这样一来,不仅在知识与事物之间隔着观念的帷幕,而且从经验到观念再到知识,认识的范围越来越窄。这就使洛克走向了不可知论。
休莫继承和发展了洛克的学说,成为不可知论的典型代表。他从洛克哲学出发,称“观念”为“知觉”。他认为,知觉是知识的基本要素,包括感觉、情感、情绪、思维等所有意识活动。知识分为两类,一类是“印象”,一类是“观念”。两者的差别在于:当它们刺激心灵,进入我们的思维和意志时,它们的强烈程度和生动程度各不相同。进入心灵时最猛的那些知觉,我们称为印象,它包含了所有初次出现的于灵魂中的我们的一切感觉情感和情绪。至于观念,是指我们的感觉情感和情绪在思维和推理中微弱的意象。休谟认为两者只是量的差别。在来源问题上,休谟认为感觉究竟从何而来是不可知的,因而也不再去追究了。休莫认为人类理智的对象可以自然划分为两种,即“观念的关系”和“实际的事情”。与此对应,知识也分为两大类“关于观念的知识”和“关于事实的知识”。关于观念的东西包括几何、代数、三角等数学知识。这类知识只关系到观念自身的关系而于外部事物无关,只要与自身相符合就是真理,因而是必然知识。“关于事实的知识”是或然的知识。这类知识是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之上的,而经验归根结底是或然的。休谟的怀疑论思想不仅使经验论的理想破灭了,而且也使唯理论的理想陷入了困境。
综上所述,西方哲学史上各派别哲学家对知识都进行了不同层次的研究和探讨。对“什么是知识?如何能够获得知识?如何对知识进行分类等等”问题进行了详尽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虽然他们使用的方法不一,结论不同,但是都有着严谨的态度、一以贯之的理论体系。他们的很多观点在现在看来有些过时,但是时至今日,他们的研究思想和方法还在散发着智慧的光芒。他们对待真理的渴求和对自我的严格要求,依然是我们学习的楷模和榜样。
参考文献:
[1]张祥龙。西方哲学笔记[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2]张志伟。西方哲学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
[3]赵敦华。西方哲学简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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